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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无菌医械不能一烧了之

文章来源: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网发布日期:2007-09-27浏览次数:68382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毁了形,怎么办?这是一个令医疗机构和药监部门都很头痛的事情。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却经常遇到医疗机构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形后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的情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是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是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如果将之焚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环保部门会追究,已经出现了环保部门按销毁记录进行处罚的情况;如果将之深埋,会使土壤结块,同样是污染;如果将之和一般垃圾放到一起或卖掉,隐患更大,也绝不容许。
针对这种情况,设想,或可搞一个试点。以农村医疗机构为例,要求村级医疗机构将近期使用后毁形消毒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定期交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定期将之汇总交到县级药监部门(县城内的医疗机构自然也要集中到药监部门),由县级药监部门统一进行消毒,将不直接接触血液的部件重新利用,其它部件也可以在严格的监督下再利用(具体怎么用可以由专业人士确定,例如做工业原料),处理废物所得可以用来作为乡镇卫生院处理此事的人员的补贴和其他费用。
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妥善处理农村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处理,也会产生保护环境、废物利用、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