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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擅自转让旧医械高可罚2万元

文章来源:南昌晚报发布日期:2008-03-10浏览次数:68999

8日,记者从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后,药品工作人员对药品进行拆零时,应在包装物表面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此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经检验,擅自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转让、赠与给其它使用单位使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