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卫生部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卫生部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发布日期:2011-04-07浏览次数:55345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继续根据采购金额分级的方式来限制大型设备的采购。此外,还加强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机制建设,并提出闲置设备调配机制  

  3月29日,卫生部颁布《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下简称新《办法》)。相比1996年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新《办法》继续根据采购金额分级的方式来限制大型设备的采购。此外,还加强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机制建设,并且提出闲置设备调配机制,这也有助于减少重复采购的浪费。  

  医疗机构建立论证机制  

  与1996版《办法》相比,新《办法》提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与以前不同,今后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都要制定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医疗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

  此外,医疗机构领导集体研究的任何相关决定,都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为了保证审批的公正性,还要求当地卫生部门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在1996版《办法》中,只对1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进行论证。在新《办法》中,对于价格不高的医疗器械也加强了管理,“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对于大型昂贵的医疗器械,新《办法》规定:“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扩大  

  目前,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集中招标采购只在药品方面有充分的体现。

  新《办法》强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此外,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引人关注的医用耗材管理也得到加强,新《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引入新调拨机制  

  在1996年版《办法》中,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和报废,新《办法》加入了捐赠的处理方式。此外,还加强了调拨的管理。强调“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在新的调配机制下,公立医疗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在捐赠环节,如果医疗机构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针对以上3个处理途径,新《办法》要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201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