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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今日实施 为血液资源合理“节流”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2-08-04浏览次数:35564

 从8月1日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通过“开源节流”,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
明确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在之前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工作力度,新《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
按照新《办法》规定,医疗结构出现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现省内异地用血报销
记者昨天从海南省血液中心了解到,省血液中心为海南一家采供血机构,自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起,海南已全面实现省内异地用血报销。与全国其他省市多家采供血机构并存、执行多个用血报销标准不同,省血液中心在全省执行同一用血报销标准。
省血液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海南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用血时,可就近在省血液中心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同时,为让献血者在用血报销时得到更为优质、周到的服务,省血液中心安排指定科室全程负责,由专人带领献血者进行资料核对、审核、复印、费用报销等工作,让献血者可以快捷、便利地完成用血报销事宜。据统计,2011年,海南共有1089人次享受用血报销,其中市县报销315人次。
据了解,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临床用血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临床输血技术的不断更新都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加大力度,健全措施,减少血液资源的浪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