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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医保条例:欲享受职工医保应缴费至退休

文章来源:新快报发布日期:2013-04-26浏览次数:28926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终审,若无特别意外,将在今天的表决中予以通过。

 

  对比此前的一审、二审稿,终审稿大变化是明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光是先前的由10年延长至15年,而且“应当”缴纳至退休。条例实施后参加的,退休时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还须看缴纳年限是否符合“累计满15年且在广州满10年”,否则仍须继续缴纳,或只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缴纳对象:失业人员还不能参加职工医保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全民强制医保”这一表述被删除了,此次终审稿中依然没有“全民强制医保”的表述。不过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没有明确写出来只是为了不与上位法冲突,“实际上从中央到省现在都在提全民医保,医保全覆盖是追求的方向”。
  而终审稿也配套了多项保障措施,如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将被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居民医保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并提醒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由于职工医保待遇高于居民医保,现实中经济条件较好的非职工也有购买职工医保的诉求。此次条例立法曾力求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即计划将医保缴费标准设为5个档次,“你想报销多点,就选择高一点的,缴费也多些”。不过新快报记者注意到,终审稿中关于职工医保缴费人员表述为“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同时,非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等人员还是不能参加职工医保。市人大法工委提供的相关报告解释,这主要是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过依据终审稿,上述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只要具有本市户籍,以及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要一直缴到退休
  此前公布的一、二审稿,均提到计划将职工医保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不过“缴满15年后还要不要缴”却未明确。终审稿中对此予以明确: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至规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仍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终审稿随后进一步明确: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目前广东省的规定是10年),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15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目前广东省的规定是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在具体征缴中,终审稿中将街道、镇政府及各类学校的角色由“受委托代缴”变为“协助社会保险机构征收”。市人大法工委提供的相关报告解释,主要是市人社局反映若定义为“委托”可能会出现不接受委托、扯皮的情形,故而将“委托”改为“协助”。
  资金监督:
  四招看住大家的“救命钱”
  为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运透明度,此前公布的二审稿中提出成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保公咨委)。该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
  对此,终审稿中明确:社保公咨委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一)每年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二)定期检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说明。
  社保公咨委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单位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提个醒
  单位欠缴社保费的职工有权要求补缴
  根据终审稿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自欠缴保险费次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不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