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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何种精神病患者会被强制医疗?

文章来源:人民网发布日期:2013-05-20浏览次数:28384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正在沦为个别地方打击、报复和压制“不听话”者的工具或者部分家庭或企业成员为争夺财产、企业控制权而陷害其他成员的手段。而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的精神病人,在依法不负有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其如何进行有效监控,也成为全球性的重大公共问题。以往,我国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强制医疗无法可依、实施混乱。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与年初即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特别阐明了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

   案例1.医院收钱捆人收治 “被精神病”者获赔5000元

   2010年3月9日,济南男子李某的妻子吕某到当地一精神病院,以丈夫李某有精神病为由办理住院手续,并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次日,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某家中,采取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强行将李某带出欲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其间,因李某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才解开了捆绑李某的约束带。

   为此,李某将精神病院及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2.精神病患者弑父杀母 法院支持强制医疗
  2012年12月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红古区男子大张持板斧、木凳将父母双亲砍伤致死。警方将其控制后,经医院鉴定,确认大张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向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当地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启动特别程序,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同意大张监护人的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该申请作出认定支持。

   主持人:何为“强制医疗”,咱们国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蒲夏煜:强制医疗,就是国家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目标,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仅有基本法层面的《刑法》和《刑诉法》,另一类则是6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出于“维稳式”考虑的“被精神病”。比如河南农民徐林东在精神病院6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相关证明系伪造;湖北干部郭元荣因检举揭发单位领导,被作为精神病强制治疗五年多。

   焦建明: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王方:新出台实施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此外,为了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同时还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1,是一起民事侵权诉讼案,在未确诊李某为精神病人的前提下,其妻子也不是丈夫的监护人,但精神病院仅凭其妻子的申请,就采取暴力收治“病人”,明显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鉴于其违法行为,法院作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判决。而新的《刑诉法》则增加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由相对中立的机关人民法院做决定,有利于防止公权滥用、保障人权;而第284条是进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有利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真正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救助、治疗。此外,《刑诉法》的重大进步还包括将法律援助作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配套机制,可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主持人:所谓自愿原则,是不是患者不想住院,就可以不住呢?
  蒲夏煜:并不是所有患者都能自愿去医院治病,有一部分患者依照法律的要求可以非自愿地住院治疗。当具备“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即强制医疗。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是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王方:自愿原则不等于自由住院,还需获得医生的同意。因为自愿住院仅是个大原则,重要的是它也必须符合医学判断的标准。举个例子,你得了感冒,医生判断说你这个感冒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不能强行逼着医生说我一定要住院,这是挤占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对别的急需住院的患者是不公平的。对于出院,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即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这也被视为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后续关口。但是对于强制住院的患者,出院则需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自伤性的精神病患,出院由监护人做决定。对于因为危害他人的行为,而予以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地对他进行评估。什么时候认为他可以出院了,必须立即通知他的监护人来替他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还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患者,患者有能力自己办理出院手续的,也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一条规定,也是从制度设计上面去防止“被精神病”。

   我们希望,不论是《精神卫生法》还是《刑诉法》中的相关特别程序,都还急需出台司法解释以增强操作性 。

   主持人:针对财产安全如何保障,患者“有病”究竟由谁说了算,谁有权申请、决定并进行强制医疗等疑问,两部“新法”是如何规定的?
  王方:在引发关注的众多典型案例中,有一部分“被精神病”者是由其家人因为财产纠纷等家庭事务和经济原因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的,导致这些人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精神卫生法》中则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容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着体现,关键所在还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只要不“被精神病”,财产安全自然有保障。

   而对于患者“有病”究竟由谁说了算的问题,该法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比如入院前的诊断鉴定,必须出台程序性规定和办法,不能由一方单独做出,要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和相互制约的机制,以及出错的责任追溯制度。此外,救济的途径有申诉和诉讼多种方式。不过我个人认为,现有法律体系中,只有《民事诉讼法》能与之结合,但客观上又很难实现,因为被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认定机构的主体还需要有明确授权,应该从目前的医院鉴定改为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相结合,从医学层面提高到法律层面。

   焦建明:针对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肇事精神病患”,新《刑诉法》中增加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中,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权明确了掌握在控方手中,即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启动。这一点在案例2中有着明确、具体的体现。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或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而且,特别程序中还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不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等内容,都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