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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出台大病医保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千山晚报发布日期:2014-01-02浏览次数:22036

  昨日,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城镇居民因大病返贫问题,该市制定《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参保市民所花销的合规自负费用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起付线为2万元。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城镇居民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的费用给予补偿。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方式,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为大病医疗费用,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不设置封顶线。大病医疗费用分不同情况进行补偿。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自负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的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给予补偿。
  1、发生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2万元后按50%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2、发生医疗费用在6-1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3、发生医疗费用在10-2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4、发生医疗费用在20-4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8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5、发生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8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外转发生在6万元以上合规自付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6、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脑血管疾病、各种癌症等四种重大疾病超过6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85%给予赔偿。
  商业保险公司将依托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方便群众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全国网络的优势,为参保居民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