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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工作任务,县域就诊率超过90%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2-05-31浏览次数:47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

《任务》提出2022年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

二是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加强综合监管。

三是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加强医防协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四是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任务》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分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来源:中国网 )

新版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手册印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新版操作手册延续此前修订版中明确的绩效考核范围、指标架构和顺序,指标名称、指标属性、计算公式、指标来源和指标导向等内容基本不变,将新规范性文件作为指标统计依据。 新版操作手册进一步细化指标说明,更新或增加指标脚注,更新指标来源和指标解释,在相关指标原有内容之上,增设对于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使用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考核内容;增设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的考核内容;增设感染性疾病科医师占比的考核内容。 据了解,用于全国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微创手术目录、三级手术目录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除特殊说明外,本次考核的定量指标数据在既往基础上增加2021年度数据。考核工作要求,各地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数据质控,提升数据质量,不断探索运用数据质量作为系数对指标结果进行调整的应用机制。(来源:健康报 )

国家卫健委:十八大以来居民县域内的就诊率超过90%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们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诸宏明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农村卫生事业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服务网络,群众就近看病就医更加方便。以县域为单位根据服务人口和半径,合理布局医疗卫生机构,打造15分钟的医疗卫生服务圈。到2021年底,全国县级医疗卫生机构2.3万个,乡镇卫生院3.5万个,村卫生室59.9万个,实现了县乡村全覆盖。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群众病就医环境进一步改善。先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优质服务基层行”等活动,指导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目前居民县域内的就诊率超过90%,乡村两级诊疗量县域内占比长期保持2/3以上。

三是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涵,着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提供主动式的服务,持续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到202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了84元,农村居民能够在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预防接种、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等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内容越来越丰富,覆盖面越来越广。

四是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服务质量同质化。在全国800多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引导医共体提升医疗能力,同时将更多工作转向健康管理,90%以上的试点地区实现医共体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通过开展远程医疗开始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农村居民已经能够在基层获得县级甚至省市级专家高水平的服务。另外,积极推进村委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综合治理和组织动员能力。(来源:人民网)

27种药品纳入!北京30日起试点统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将包括丹红注射液、福多司坦片、潞党参口服液等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试点的药品在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据悉,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指出,纳入试点的药品在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其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大采购数量(以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