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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断裂16例原因分析

文章来源:创新医学网发布日期:2013-11-05浏览次数:23510

   作者:孙亢,钟涛 作者单位:宜宾市人民医院骨科,644000

  【摘要】 目的 对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断裂原因进行研究分析。 方法 回顾性总结分析2000年9月~2009年9月中16例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断裂病例临床资料,其中粉碎性骨折10例,斜行侧折4例,横断骨折2例。髓内针内固定2例,DHS 1例,加压钢板7例,普通钢板6例。 结果 骨折未达解剖复位加压固定、内固定物选择及安放位置不当、未及时植骨以及术后不适当的功能锻炼、过早负重,是造成内固定物断裂的主要原因。结论 解剖复位、坚强固定、及时植骨、术后早期合理功能锻炼是预防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断裂的根本措施。
  【关键词】 股骨,骨折,内固定
  股骨干较坚强,骨折多由车祸强大暴力所致、或由高处坠落引起骨折,股骨干骨折常会引起出血性休克[1]。同时,因大腿肌肉丰富,骨折很易移位,我院骨科自2000年9月~2009年9月共收治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断裂患者16例,其中我院手术后患者3例,外院手术后患者13例,为提高四肢骨折内固定质量、减轻患者痛苦与经济损失,本文对内固定物断裂原因作如下分析。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16例中男10例,女6例;年龄21~52岁,平均32.5岁;骨折部位:股骨粗隆下2例,股骨干10例,股骨髁4例;开放骨折4例,闭合骨折12 例;横行骨折2例,斜行骨折4例,粉碎性骨折10例;内固定物断裂时间2~9个月;内植物:加锁髓内钉2例,DHS 1例,加压钢板7例,普通钢板6例;断裂位置:钢板断裂均位于骨折附近钉孔处,髓内钉位于骨折平面钉体。
  1.2 断裂原因 复位不良5例,内固定物选择不当3例,术后不适当功能锻炼、过早负重6例,未及时植骨2例。
  2 讨论

  根据以上资料,讨论内固定物断裂原因如下:

  2.1 未达解剖复位、加压固定 骨折治疗的首要原则就是解剖复位、恢复骨结构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坚强固定后,大部分应力仍通过骨传导,内固定物的作用主要是维持骨折的稳定性,而不能依赖其承担所有应力。实验证明,用钢制造的所谓坚强内固定物的强度,与骨骼处于轴向负荷时的强度相似,但钢板在弯曲应力下比骨骼的强度小25倍,在扭转应力下,强度小20倍。骨折解剖复位,骨折端牢固固定后,作用于内固定物上的负荷减少,达到“骨骼应该保护内固定物”的目的[2]。骨折端2mm间隙,或内侧有骨缺损者,易引起再骨折、钢板断裂,因此,骨折复位不良、内固定物所受应力过大是造成术后内固定物断裂的主要原因[3]。预防内固定物折断的首要任务是力求解剖复位,复位时要特别注意固定钢板对侧骨质有无分离或缺损,必要时一期植骨。骨折端加压可产生加压性前负荷及足够的摩擦力,造成骨折的稳定性。加压的实现可通过拉力螺丝钉,加压钢板、钢板预弯及张力带实现。本组2例原股骨粉碎性骨折手术复位固定后,骨折端间隙大于2mm,且钢板对侧有骨缺损,术后钢板断裂。1例股骨粗隆部粉碎性骨折DHS固定,骨端间隙过大,加之过早负重,术后2个月内固定物断裂。
  2.2 内固定物选择及安放位置不当 四肢长管状骨内固定钢板长度至少是骨折端骨干直径的5倍,或远近端至少有4枚螺钉固定;股骨钢板应放置在后外侧(张力侧)或外 侧,而不能放在前面。普通钢板不能用于下肢骨折的固定。此种失误常发生于基层医院,由于手术经验不足,或内固定物型号准备不足而勉强手术。本组有3例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手术,钢板长度不足,而致钢板断裂螺钉脱出。因此,对于基层医院要对四肢骨折足够重视,不要盲目开刀。另外,选择质量合格的产品也是至关重要的。
  2.3 不适当的功能锻炼、过早负重 功能锻炼是骨折治疗的原则之一,肢体功能的恢复是骨折治疗的终的目的。近年来,一些先进的康复设施被引进国内,如CPM机、多动能练习器等。但在应用中有很多的误解。CPM主要是防止发生功能障碍,维护原有活动或是维持其他手段所获得的功能恢复[4]。凡无禁忌,均应在麻醉未恢复前或留置术后止痛泵时间内即开始有限度的、渐进的活动。如早期忽视关节锻炼,晚期关节僵直而骨折尚未愈合,采取强力锻炼,很容易使内固定物折断。另一种情况是:医生过分信任“坚强固定”的力度,让患者过于积极的采取一些超前步骤,如踩地、行走、弃拐等,从而造成不可避免的内固定物的失效。四肢骨折患者大多数术后全身状况良好,骨折临床愈合出院后,肢体不适症状逐渐消失,患者逐渐参加社会活动,未对患肢加以必要保护,此时接受较大暴力,如使用上肢抬重物、用下肢骑车或摔倒,即可造成内固定物折断。本组中1例股骨髁开放粉碎性骨折行髁钢板固定,术后3个月关节僵直,行膝关节功能锻炼时钢板断裂。1例股骨干骨折加锁髓内针固定术后1个月,骑摩托车停车患肢杵地时造成内固定物断裂;2例股骨干骨折钢板内固定后过早负重,术后3个月内钢板断裂。此种情况发生时患者多已出院,故此要求临床医生在患者出院时要反复交待,提起患者重视,为防范纠纷发生,还要将医嘱内容写在出院医嘱栏内,防止纠纷的发生。
  2.4 植骨的重要性 一期植骨是指骨折内固定的同时植骨,复位时如骨折端存在骨缺损或间隙较大,术后骨愈合困难,此时应取髂骨植骨[5]。凡骨折8个月后,骨折两端未能达到骨性连接的骨折称为骨不连。骨折内固定后4个月未能达到愈合标准的骨折,有些至8个月也未能连接,这些也应当视为骨不连。骨折后一经发现骨不连征象,应当尽早行植骨术,以避免内固定物断裂后,被动手术。本组2例术后4个月发现骨断端吸收硬化,未及时植骨,观察至术后6个月时钢板断裂。
  3 结论

  四肢骨折内固定物断裂是创伤骨科引发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综上分析,内固定物断裂原因主要是初次手术时技术问题,包括复位、固定及植骨技术;其次为术后功能锻炼不当。解剖复位、坚强固定、及时植骨及术后早期、合理功能锻炼是预防内固定物断裂,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吴在德主编.外科学.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4.

  [2] 胥少汀,葛宝丰,徐印坎.实用骨科学,第2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820-821.

  [3] 蒋协远,翟桂华.钢板治疗股骨干骨折失效原因探讨.中华骨科杂志,1995,15(9):579.

  [4] 杨宝利,银存举.CPM在股骨远端骨折术后膝关节功能康复中的应用.华北国防医药, 2005, 5:341-342.

  [5] 徐锋,吕建元.植骨在DHS固定治疗股骨粗隆间骨折中的作用.实用骨科杂志,2008,12:72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