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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调剂服务医疗机构 不再另收门诊诊察费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3-12-08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的,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用药服务,并逐步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建立医保药品流转可追溯机制。

近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支持医疗联合体内处方流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支持医联体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处方流动、药品共享和配送机制;医联体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处方流动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技术规范,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处方流转;医联体内接诊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开具电子处方,经医保服务药师审核通过后上传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授权下载处方,并由医保服务药师审核通过后进行药品调剂及费用结算。


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的,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用药服务,并逐步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销售,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建立医保药品流转可追溯机制。


在医保政策方面,医联体内接诊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开具处方后,经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参保患者同意,将处方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调剂药品的,视为同一次门诊诊疗过程的延续,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患者另行收取门诊诊察费,其药品销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相应药品的挂网采购价格。


患者在提供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按照接诊医疗机构的各项待遇标准和药品支付范围执行,不受门特定点就医医疗机构范围的限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要求严格实名就医诊疗和购药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通过互联网复诊续方等方式实名就医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