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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医药领域行贿高将判无期徒刑

文章来源:HC3i发布日期:2024-01-19浏览次数:1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增加了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包括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行贿。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并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2015年刑法修正案规定,行贿人“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9年9月3日,《健康时报》刊发的“10年3113起医药贿赂案”一文中提出,在3113件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中,药企高管、经理等行贿者多以案件“证人”出现,未见其受惩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