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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看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性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08-04-16浏览次数:69091

【摘要】  纵观目前频频发生的医患纠纷,分析了其现状及成因,提出了完善处理医患纠纷的必要性及建议:(1)强化医患纠纷中的法律意识;(2)完善医疗行为中的操作规范;(3)认识医学行为中的局限与科学;(4)呼唤医患纠纷中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  医患纠纷;法治化;医院管理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期进行的“中国医患关系大型调查”表明,超过50%的患者在就医时不相信医生,96%的医生感觉病人不信任自己。就在调查公布的2007年5月31日当天,河南省内乡县发生的医患冲突使得双方都付出了血的代价。2007年6月13日,同是在河南,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代文红被曾经治疗过的患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2007年7月10日,福建武夷山市妇幼保健院因医患纠纷被迫关门歇业,这是继深圳2006年12月“钢盔事件”后医疗机构面对“医闹”的又一种无奈对策。在每次近乎疯狂的维权中,患方再一次使用了设灵堂、摆花圈、放鞭炮等手段,并次次取得了“胜利”。这种非暴力却深具效率和杀伤力的手段在全国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定式”。医患互相依存,关系本应和谐,但我们的医患关系为什么会渐行渐远?纵观每次医患纠纷,政府要息事宁人却难遂所愿,医疗机构想走法律途径却身不由己,法律应该主持公道却被弃之敝屣,医患之间应该和谐却反目为仇。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伴随的医患关系也变得令人“扑朔迷离”,二者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纯朴、简单、感激,演变成今日的提防、复杂、猜忌,甚或冲突,直至频频发生如前所述的一些事件,昔日的“天使”转眼间成为“白狼” [1,2],医患矛盾日益突出。

    有调查显示:全国“三甲”医院年平均发生医疗纠纷30起左右,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61.4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放花圈、设置灵堂等现象[3]。

    1  医患关系的现状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6年5月11日召开了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医疗服务法治面临的挑

    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有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暴力攻击医务人员的事件。2006年年底深圳“钢盔事件”余音未落,2007年数起颇具影响力的医患纠纷又悉数登场,表明我国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关系更趋紧张,从沈阳教授的脑袋被砸,到河北医生的手被剁掉,以及河南新乡二院代文红医生被曾救治的患者连捅数刀而亡;湖南益阳医院、福建武夷山妇幼保健院皆因医患纠纷被迫停业。纵观这些医患纠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快速增长点:(1)医患纠纷发生率以较快速度节节攀升。(2)非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比率逐年上升。(3)医院虽无重大过失,但赔偿现象剧增。(4)医患纠纷赔偿金额快速增长。(5)由医患纠纷导致违法案件频频发生。

    2  医患纠纷比例过高的成因

    总体看构成原因较多,但多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体制因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患者就诊需求不相适应,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卫生立法滞后,医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全面铺开,医疗费用上涨过度。(2)媒体因素。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或导向性的错误,一味地吸引受众者的眼球,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过分渲染,使原本紧张的患者与医务人员的关系更加复杂对立,矛盾更加突出。(3)医疗方面。包括医疗质量存在薄弱环节,医疗规程、操作规范没有严格执行;行风建设、服务态度存在问题;部分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部分医务工作者工作量大,心理压力大,医疗模式没有及时转变,社会角色没有及时转变,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4)患者方面。部分患者误把医疗纠纷当作“发家”手段,在他们中有“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的想法广为流传。一旦不满意治疗结果,就“闹”,就“哄”,就“围”,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媒体和大众过分关注患者的心理感受也是使医患关系走向复杂的原因之一。

    3  现存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及其弊病

    3.1  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即“私了”,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快捷性、简单性,但近年来运行的过程中,也日显其人为性和任意性的严重夸大,而合法性及公正性则难以体现。曾引发的福建武夷山妇幼保健院医患纠纷,在政府协调和当地公安部门介入下,终以“私了”的方式,以院方补偿患者22万元终结,其引发的“余震”和影响、优缺点及留下的思考,可略见一斑。

    3.2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这是被人们普遍认为有失公允的“老子审儿子”,“一家人管一家人”的做法,尽管其有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但其公正性与公信力仍然受到很大的挑战和质疑,要达到圆满解决医患纠纷的目的可想而知。

    3.3  法院诉讼  应该说这一途径是解决医患纠纷依法行事的“正道”,但其“枝杈”又往往使这一法律途径受挫,医学由于其特殊的专业性,又由于大部分法官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和严重不足,使之很难对案件事实做出准确公正的认定,这无疑影响到终的裁定。

    4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中引入法治化的一些思考

    4.1  强化医患纠纷中的法律意识  医患纠纷加剧和不断升级,看似是医患之间直接的矛盾导致的,其实,医患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而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健康观念的转变,是医患纠纷不断升级的诱因。解决之道就是将法律的思维引入到医疗实践中来,用法律理念指导临床实践。只有如此,医患纠纷才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医患和谐才能实现。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应当做好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将医疗事故鉴定纳入司法程序。(2)医务人员要始终依法行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3)医务工作者要与患者一道,真正理解、把握法治赋予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认识到医患之间有着共同的敌人——病魔,从法律意义上认清各自的责任,从而在实践中理性地面对对方和共同的敌人。

    4.2  完善医疗行为中的操作规范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现阶段,强调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学发展的水平,出台的各项医疗服务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为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级基层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这样,即使发生了医患纠纷也能变被动为主动。只有医疗操作规范,医疗服务透明,医疗信息共识,医疗收费公开,终才能做到医疗质量提高,医疗纠纷减少。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够在处理医患纠纷中有理、有力、有利地维护医务人员的自身权益。

    4.3  认识医学行为中的局限与科学  医学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在这个领域里还有许多人类未能认知的东西摆在医务工作者面前,即使现阶段认识到的疾病,其治疗满意程度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目前的医学对它奈何不得,这正是它的局限性所在,也只有此,它才能逐步完善和发展。

    4.4  呼唤医患纠纷中的法治进程

    4.4.1  呼唤法治参与和渗透  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我们呼唤法治参与和渗透,因为这是本着既对患者及家属负责,又对医务人员负责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医学科技的发展。由于我国数千年的封建思想作祟,更由于“死者为大”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发生医疗纠纷造成患者死亡后,绝大多数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而一味地采取吵闹的方式,使纠纷无法公正处理。笔者建议,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造成患者死亡,应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明确死因的基础上明确责任,还科学以应有的位置。

    4.4.2  呼唤制度健全和完善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不统一,当务之急是从制度着手。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常常出现一种“尴尬”现象,即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裁决,而非医疗事故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调处,导致终结果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裁决的赔偿,比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多的怪现象。医患纠纷中的医疗行为基于其特殊性、高风险性、高技术性和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均不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则,而是专门的医事法,我国则有《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医疗纠纷和处理应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应该再适用一般民法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避免处理医疗纠纷中适用“双重法律”,对纠纷处理的法治化进程尤为重要。

    4.4.3  医疗纠纷的协商也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础上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频发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医患之间缺乏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信任,双方没有将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而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又各自关注自身的利益,忽视由此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所以在协商处理医患纠纷中,一定要在法治化基础上,兼顾彼此双方的利益,坚决遏制动辄闹事的风气,让闹事方承担因闹事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把医患纠纷的处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4]。

    4.4.4  医疗纠纷的判定赔偿要贴近法律,远离“天价”  近年来有关医患纠纷导致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有逼近“天价”之趋势,并且这种风气有愈演愈烈之势,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不切实际的过高的赔偿和补偿,真正造成损害的首先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一些变样的补偿则助长了“医闹”这一职业的盛兴。大闹大得利,小闹小得利,成了一种潜规则,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医患纠纷中,在明确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补偿的同时,法律应亦步亦趋,及时跟进。

    医患和谐,是社会之福;医患失和,则两败俱伤。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要解开医患关系这个“死结”,需要政府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让医生不再有创收的压力;需要医院洁身自好,远离腐败;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患者打造一条畅通、便捷、高效的维权通道;需要尽快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引进多方监督,避免“医医相护”;更需要法治的终身陪伴,需要法律的步步相随。而这所有的一切,都需要医患之间能把所有的精力放到一致对抗病魔——这个共同的敌人身上。

【参考文献】
  1 刘晓燕.衡阳医生4小时受辱的背后.2006-10-10.http://www.unn.com.cn/GB/channel2200/2202/200205/20/179727.html.

2 岩平.医患关系危机四伏医生竟需保镖护送.2006-10-10.http://www.healthoo.com/A4/200402/A40503200402251447270000.asp.

3 方芳.律师透露全国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年均百万.2006-10-10.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3885376.html.

4 何炳福.医患法律关系现状浅谈.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2(2):14.

作者:张志平,田荣

作者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山西太原 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