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接二连三的疫苗丑闻让本就缺乏安全感的公众心里更加脆弱,在我们的周围到底有什么可以信赖?公民的权益如何保障?回顾山西疫苗只是过期,现在爆出江苏疫苗公然造假。做假疫苗的人难道就没有妻儿老小?难道你们也从来不让家人注射疫苗来掩盖自己所做的肮脏勾当?
【案情】
去年6月23日,安徽省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肝胆科医生袁某使用假药“乙克”。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检查,现场发现2支治疗性乙肝疫苗、1本门诊病例及1份快递单,而在药房及其他科室未发现与该药品有关的任何书证、物证等证据。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2009年5月上旬,袁某通过河南郑州的赵某以每支75元的价格购买了5盒共计15支治疗性乙肝疫苗,并从赵某处获得了该药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书、宣传图片等。其后,袁某以每支145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使用6支,给自己的亲戚使用7支,收入均归袁某所有。后经协查,药品包装所示生产企业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争执】
本案中,袁某使用假疫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处理本案时出现的两个难点,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违法主体是谁
有观点认为,该案的违法主体是社区服务中心,因为袁某是该中心的医生,并以中心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患者使用了假疫苗,所以违法主体应该是社区服务中心。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假疫苗采购、使用过程中,都是袁某一人操作,违法收入也归其所有,所以违法主体应该是袁某。
在认定违法主体时,应该把握3个原则:一是违法行为以谁的名义实施;二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是谁;三是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从表面上看,袁某为患者使用治疗性乙肝疫苗是以该中心的名义履行职责,但从本质上看,袁某是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购进、并为患者使用假药,且从中获取了暴利,并成为实质上的受益人。所以,终认定此案的违法主体是袁某。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孰先孰后
针对是否先对袁某处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两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抵触,可以先后实施。因此,药监部门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实施行政处罚,然后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该案当事人使用的假药是疫苗,如果不及时追查源头,随着时间的推移,假药很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更大危害。因此,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便于及时追查假疫苗源头。
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时,“刑事优先”原则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基本规则。但这一规则需要辩证看待。就本案而言,如果不及时追查源头,当事人使用的假疫苗可能继续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鉴于此,临泉县药监局放弃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及时将有关案件资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查假疫苗源头,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