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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于2010年9月联合发文,发布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下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