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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科技网发布日期:2013-01-05浏览次数:31120

 

  引入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及医疗责任险,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多部门协同处理医疗纠纷。2012年12月28日,湖南省政府就《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出台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上述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和路径。该《办法》将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陈小春说,《办法》首先突出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强调应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加强医患沟通,并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办法》规定,医院应设立患者咨询投诉接待场所,并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由咨询投诉接待人员负责反馈处理结果。患者不能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和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相比,《办法》在协商、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基础上,新增了人民调解这一新通道。《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进行免费调解。调解委员会相关工作经费由所在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