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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确定首批17个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文章来源:黔中早报发布日期:2013-01-16浏览次数:30852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维护参合群众权益,贵州省卫生厅日前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了贵州省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7家医院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今后,参合群众在这些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可享受住院费用现场减免等多项优惠。
  贵州省卫生厅将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授牌并签署服务管理协议,本次认定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提出延续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维护参合群众权益,促进贵州省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卫生厅上月还制定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定点机构管理以及新农合参保人员就诊细则进行了阐释。
  ●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贵州省肿瘤医院

  ●贵州省骨科医院

    ●贵州航天医院(位于遵义市)

  ●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位于凯里市)

  ●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位于都匀市)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原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

  ●贵阳医学院附属白云医院

  ●贵州省利美康外科医院
  ●解放军四十四医院
  ●武警贵州总队医院

  按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实施“一日清单制”,即医院须向参合患者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此外,省级医疗机构还需实施新农合补偿资金“医院垫付制”,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用进行初审,并由医院对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进行费用垫付完成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资金报销补偿,实现新农合资金现场减免。
  贵州省卫生厅要求:“力求用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或重复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须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对参合患者使用CT、核磁共振、彩超等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0%。 对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优先在《贵州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选择,对超出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按季度或年度累计计算,省、市级不得超过15%,县级不得超过10%,乡级不得超过5%(因乡镇卫生院全部实施国家基药政策可暂不考核此指标)。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群众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年度内本院参合患者的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
  参合患者就诊时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出院患者治疗本次住院疾病的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7日。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不超过60%,门诊不超过20%。
  按规定,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群众,在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
  此外,鼓励参合群众首先选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自主选择,无须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确需转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同意书,完成转诊登记备案,定期上传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合群众,应当及时通知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并须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补办,不得无故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