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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大病患者后顾之忧――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文章来源:青海日报发布日期:2013-01-21浏览次数:30688

  去年12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所有地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有什么要求”,“操作流程是什么”……针对全省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问: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问: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的涵义是什么?

  答:传统意义上的大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25种重特大疾病。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大病”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种概念,而是根据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的对比,以此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问:我省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问: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群众的经济负担。
  问: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有哪些,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含)起付线标准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对超过5000元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属于民政救助的对象,通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报销。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
  问:参保参合人员如何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答:大病医疗保险提供“一站式”服务,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给予报销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及时给予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参合人员赴省外就医的,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地治疗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给予报销后,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我省规定大病报销标准的,携带相关住院费用清单到当地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问:为什么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有哪些?
  答: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医疗保险,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目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承办西宁市、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承办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北州、玉树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作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