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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针对医疗事故出新规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发布日期:2013-09-05浏览次数:25243

        日前,陕西省卫生厅出台了《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不同层面的责任和追究办法。

 

陕西省卫生厅厅长刘少明 

        《办法》明确了对13种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的;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的;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的;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或人员伤亡的;其他重大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