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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南方时报发布日期:2014-05-22浏览次数:18252

        5月21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针对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办法》对患者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办法》提出,禁止患者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禁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禁止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