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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3-01-09浏览次数:98

为探索建立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综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疼痛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医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规范疼痛综合管理流程,提升疼痛诊疗能力和相关技术水平,力争实现试点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及时获得疼痛诊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建立全院疼痛综合管理制度,根据疼痛综合管理流程及有关要求(见附件1)制定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流程,统筹各相关科室,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科室之间的协作。鼓励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全院疼痛综合管理智慧化建设。

(二)提高医务人员疼痛诊疗能力。医务人员在各医疗环节对患者原发疾病进行诊断及治疗的同时,应当提高疼痛管理意识,重视患者疼痛主诉,全面评估患者疼痛病情,规范开展疼痛诊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治疗中的作用。医院应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疼痛科医师、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的临床培训、模拟演练和考核测评,提升疼痛诊疗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疼痛诊疗服务。

(三)探索建立院内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疼痛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体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疼痛综合管理医务人员和有关行政人员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四)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疼痛综合管理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疼痛综合管理理念,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疼痛综合管理经验向其他医疗机构推广。鼓励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疼痛管理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五)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医院应当开展疼痛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对患者及家属开展疼痛自我评价知识科普,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疼痛的正确认识,提升社会对疼痛相关知识的认知度。

三、试点医院基本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

(二)具备麻醉科或疼痛科;

(三)具备开展疼痛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疼痛综合管理工作基础。2022年工作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内容:无痛胃肠镜占胃肠镜总数比例≥20%;无痛纤维支气管镜占纤维支气管镜总数比例≥5%;椎管内分娩镇痛率≥2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并参与试点的医院,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公布试点医院名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2025年12月)。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指导。

(三)跟踪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疼痛综合管理试点评估指标(见附件2),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医院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自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和评估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开展基线调查、年度评估和总结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试点医院加强指导,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做好总结宣传。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各试点医院应当高度重视开展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总结宣传,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强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宣传推广各地疼痛综合管理的典型经验。

疼痛综合

管理试点

评估指标

一、有覆盖诊疗全过程的疼痛评估、处置等综合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无痛胃肠镜例次数占胃肠镜总例次数比例,以及无痛胃肠镜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天);

三、无痛纤维支气管镜例次数占纤维支气管镜总例次数比例,以及无痛纤维支气管镜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天);

四、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五、术后急性疼痛患者诊疗满意度;

六、癌痛患者诊疗满意度;

七、其他急性和慢性疼痛患者诊疗满意度。

疼痛综合

管理流程

及有关要求

本要求中所称的疼痛综合管理,是指为充分缓解由疾病、医疗行为等导致的疼痛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一、门诊管理流程

(一)医师在接诊门诊患者时,应当对存在疼痛主诉的患者进行疼痛评估,并在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的同时根据病情予以相应镇痛治疗。

(二)医师发现患者原发疾病难以完全解释疼痛症状,或原发疾病经治疗控制良好而疼痛症状无明显缓解或疼痛控制效果不满意时,除进一步查明疼痛原因外,对于疼痛程度较重或疼痛为主诉的患者,应当建议其到疼痛科或麻醉科门诊就诊。必要时及时开展多学科诊疗。

(三)对于需要开展胃肠镜、纤维支气管镜等诊疗操作的患者,医师应当在评估患者无禁忌且取得知情同意后,开展无痛诊疗服务。

二、急诊管理流程

(一)医师在接诊急诊患者时,对于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若主诉中重度疼痛,且针对病因治疗后疼痛缓解不明显,医师应当审慎评估患者病情及疼痛治疗适应证,在不掩盖病情变化发展的前提下,予以镇痛治疗,必要时请疼痛科、麻醉科等相关专科会诊。

(二)医务人员开展胸腔穿刺、深静脉穿刺、气管切开等有创操作,及留置胃管导尿管等无创操作时,均应当重视疼痛管理,尽量减轻患者因医疗操作引起的疼痛。

三、住院管理流程

(一)医院应当将规范化疼痛评估作为入院评估常规项目,明确患者疼痛性质及相关病理因素,及时合理诊治。

(二)医师应当充分查找患者在住院过程中出现疼痛变化的原因并及时治疗。如患者原发疾病难以完全解释疼痛症状,或原发疾病经治疗控制良好而疼痛症状无明显缓解,或住院患者入院3天内未能明确诊断或疼痛控制不满意,又无外科急诊或限期手术指征,建议请疼痛科或麻醉科协助诊疗或开展多学科诊疗。   (三)产妇经阴道分娩时,可经产科、麻醉科评估无禁忌且取得知情同意后,开展分娩镇痛。   (四)对患者施行手术治疗后,手术医师及麻醉科医师应当评估患者术后疼痛的发生、程度和与手术相关因素的关联性,及时给予相应的镇痛治疗。对有中重度疼痛风险的患者,应及时监测评估。

四、疼痛综合管理相关要求

(一)疼痛综合管理涉及医院多数科室,各相关科室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诊疗规范科学开展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实施疼痛诊疗技术前应当全面评估患者病情。

(三)试点医院应当制定疼痛综合管理相关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四)试点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疼痛诊疗后随访制度,加强患者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