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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印发通知 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3-12-11浏览次数:23
核心提示:为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医院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对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开展辅助核算,并按照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成本项目进行费用归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推动成本核算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指导手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为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医院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对费用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开展辅助核算,并按照人员经费、药品费等成本项目进行费用归集。在此基础上,医院应当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等多维度成本核算。


《通知》指出,科室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医院应当依据服务性质将科室划分为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行政后勤类等科室,其中临床服务类科室可依据实际分为门诊科室和住院科室。医院应当开展科室、诊次、床日等成本核算,具备条件的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等成本核算工作。


按照《通知》安排,到2025年底,争取实现三级医院全部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二级及以下医院全部开展科室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逐步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DRG成本核算。到2030年底,力争所有医院均开展上述成本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