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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下放床位费定价权

文章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发布日期:2012-12-07浏览次数:31845

    近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完善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了护理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价格,下放了床位费定价管理权限。新价格自12月15日起执行。

  自11月1日起,安徽省在21个全国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42家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了综合改革,设立了诊察费项目,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对试点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运行情况督查及跟踪调研、评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进行了完善。主要内容有,诊察费在原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规定不变的情况下,护理费和手术费分别在现行价格(11月1日之前)基础上上浮50%和20%,如Ⅰ、Ⅱ、Ⅲ级护理费由现在的8元/日、4元/日、2元/日,分别调整到12元/日,6元/日,3元/日;CT、磁共振检查治疗价格在现行价格 (11月1日之前)基础上降低20%,如单次多层CT平扫由现在的200/每部位调整为160元/每部位。下放市、县床位费价格管理权限。

  《通知》规定,各地可在医院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减少的收入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提高床位费价格予以弥补。合理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下调降低的收入与调整增加的收入保持基本平衡,有效避免增加群众负担。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价格部门将继续加强县级医院医药价格监测和医药价格定期检查,实行医药价格监管常态化。加大12358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力度,纠正和查处药品加价出售、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