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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

文章来源:西安晚报(西安)发布日期:2013-11-11浏览次数:23653

         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此后可自行定价,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凡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由医疗机构按照服务成本自行确定并向患者公示,不再实行备案管理。此规定自发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一律以此次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