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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统一城乡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参保时间差”期间政策出台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日期:2014-08-08浏览次数:16794

  广州将2015年元旦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届时全市469万名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医保将统一以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而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广州市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将于2014年8月31日结束。因此,214万名城镇居民参保人面临着4个月的“参保时间差”问题,如何解决?
  6日,市法制办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明确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
  过渡期筹资标准:

  个人缴费为全年三分之一

  《通知》明确了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47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307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政府资助107元;老年居民600元,其中个人缴费267元,各级政府资助333元。
  而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现行标准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资助320元;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20元,其中个人缴费600元,各级政府资助320元;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0元,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
  记者对比发现,过渡期内个人缴费部分基本为全年的三分之一。
  过渡期医保待遇:

  缴费4个月享全年待遇
  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在校学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在过渡期内,如果参保人个体在4个月内因疾病住院发生费用达到全年报销的高限额,将按照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规定标准执行,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