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3618客服热线:020-32784919   推广热线:020-32780069
资讯
频道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资讯 > 政策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医疗法律法规全书发布日期:2014-08-16浏览次数:16664

         接上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 业 》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 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 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 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 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 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坐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