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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区域化,4月1日新策实施

文章来源:医学论坛网发布日期:2017-03-30浏览次数:853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具体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简述三项变化:区域注册制、多点执业、电子注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