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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措施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3-11-29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措施》支持创新产品研发,对开展临床试验和在本市进行转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按照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

《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日前出炉,共5大方面24条措施,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创新药高奖励3000万元


《措施》支持创新产品研发,对开展临床试验和在本市进行转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按照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


对国内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按高不超过评价成本的40%、30%和20%的标准给予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取得境外ICH成员国注册批件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 PQ)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高不超过600万元。


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中的重大项目,经评审,每个品种给予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按照《措施》,支持创新产品海外注册认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措施》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向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提供服务金额1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明确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措施》明确,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创新示范应用。加强临床资源供给,对医疗机构每新增1个药物临床试验(GCP)专业学科,给予20万元奖励,每个医疗机构每年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医疗机构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对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服务收入1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医疗机构高不超过200万元。


《措施》自2023年11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支持新药研发


●本市转化


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按照研发投入高不超过40%的标准,给予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研发投入高不超过40%的标准,分别给予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


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按照其研发投入高不超过40%的标准,给予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重点引进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产业化项目,完成品种转移手续后,对其引进前完成的临床各阶段研究(不含临床前研究),可参照上述政策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每年支持额度高不超过1亿元。


支持产业壮大


●药品首实现产业化


对取得创新药(含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含2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仿制药(含3类、4类生物制品、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实现产业化,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高不超过3000万元。


●医疗器械首实现产业化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支持额度每年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平台建设


●新建产业应用基础平台


对在本市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40%的标准,给予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


●我市企业受托生产


《措施》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的,对受托生产方(委托双方须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生产的单个品种,按照不超过年度新增实际合同交易金额10%的标准,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高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