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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新标准 加大医疗违规处罚力度

文章来源:青岛早报发布日期:2013-11-13浏览次数:23308

         医疗卫生的安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日前国内多地发生了医疗垃圾处理不当的丑闻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青岛市近日出台了新的标准,以此来加强规范当地的医疗安全。 11月11日,青岛市卫生局发布了《青岛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补充版本,根据新的标准,对各种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以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为例,情节轻处罚500元,而情节严重将面临3万元罚款。 医疗垃圾处置不当如何罚款有了标准
         根据修改的内容,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将受到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处罚的量刑有了明确界定,对于轻微情节的定义是,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无警示标识。处罚标准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而罚款高3万的界定是 “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卫生人员行医高罚5000元 记者了解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裁量标准》,使用一名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单位,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两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合并其他违法情形的处以4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有健康合格证高罚款1.5万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如何罚款呢?
         《裁量标准》明确规定,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1人的,警告,处500元罚款;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的,警告,处1000元罚款;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3-4人的,警告,处2000元罚款;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警告,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30人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31人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 未报告职业病高罚款5万元
         《裁量标准》新增加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裁量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1例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2例以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曾因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再次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