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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发通知:131种医疗器械重点监控

文章来源:医疗器械创新网发布日期:2022-06-13浏览次数:43

日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布了一则信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我国现行的生产经营分级监管规定分别制定于2014年和2015年,已不完全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例如,现行生产分级监管规定适用对象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考虑仅进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管;一些产品生产工艺已较为成熟,产品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和降低,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创新产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已不能完全体现产品风险程度......

因此,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司组织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无疑,监管形式的变化,意味着现有医疗器械飞检、常规检查方向、频次等都将随之改变,影响所有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





新增一批,删除一批

131种设备、耗材重点监控


相较于老版分级监管规定,新版《意见》(文末附全文+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变动。

首先,将分级监管规定修改为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将不再对监管级别划分、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等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突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导作用。

要求其在摸清产业发展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的生产和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

其次,调整医疗器械重点监管目录。

在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删除对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省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的规定,明确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目录进行补充,形成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目录,并以此为依据划分监管级别。

删除吻合器、止血夹等生产工艺较为成熟、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增加近几年新出现的人工肝设备、心脏停跳液等高风险产品。

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删除免予经营备案的计划生育类产品,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服和防护口罩从无菌类产品类别中移出,单独设置防护类产品类别。

新增动静脉穿刺器、植入式位听觉设备、硬性接触镜、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中的第三类产品等社会关注度高、追溯要求高的产品,删除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电驱动式输注泵等社会关注度小、使用量小的产品。

,《意见》将血液透析设备、造影导管、引导导管等84种医疗器械,纳入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麻醉穿刺包血袋输液器47种医疗器械,纳入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监管“强”时代,来了!

另外,《意见》还提出,将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划分和检查要求原则由三级监管增加至四级监管,科学强化监督管理。

“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作为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二次,其中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将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监管随机抽取比例由30%提升为三分之一

增加了对于异地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和疫情防控用产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应当酌情上调监管级别的要求,针对性加强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引入了信用监管理念

《意见》明确,将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对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实施三级监管。

而对长期以来质量管理状态和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同样也会酌情下调监管级别。

显然,信用时代,失信=失去一切,请大家一定要守好“信用”。





附全文+划重点

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新提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和“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夯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二、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

(一)落实生产分级监管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二)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制定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根据监管形势和监管要求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本行政区域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目录进行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由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确定其产品是否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三)制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制定并印发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以及对不同监管级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

监管级别划分和检查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除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

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进行监管。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