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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川两地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健康界发布日期:2024-01-05浏览次数:3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止,有效期5年。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共有113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

其中:

·             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扣2分;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扣4分;

·             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范围诊扣4分;

·             聘用已被责令停止管理工作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扣12分。

同时,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两则管理办法将于1224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

在《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

医疗机构记分办法明确,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10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种。

其中:

·             伪造、变造、涂改、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一次扣4分;

·             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一次记8分;

·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

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4个月。

在《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1分七个档次。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其中:

·             中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扣5分;

·             中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扣10分;

·             中止医保结算资格3个月的,一次扣20分;

·             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终止医保结算资格或中止医保结算资格6个月及以上,一次记30分;

·             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参与“号贩子”“医托”有关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并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30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